《南阳日报》:琐事致人伤 赔人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10-19 07:46:13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王玉信 饶江鲤)因别家的鸡跑到自己地里啄吃了蔬菜,引发口角,继而将他人和劝架的人打伤,近日,西峡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19000余元,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9000余元。

    家住西峡县农村山区的赵某、杨某与何某是相邻关系,2015年8月27日下午,赵某家中饲养的群鸡跑到何某地里啄吃了何某种的蔬菜。双方发生口角,随之拳脚相向。何某先后将赵某和上前劝阻的杨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和杨某受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处予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赵某和杨某将何某诉到法院,要求何某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各项合理损失。被告何某在与二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冷静、依法处理,对二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未能对饲养的动物进行有效管理,发生纠纷后又未能保持克制,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案情,法院酌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以3∶7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19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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