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南阳市中院统计,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在重阳节到来之际,记者邀请法官精选4个有关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希望对老年人及其子女有所启迪。
第1案:不孝子虐母致死
【案情回放】
已经82岁高龄的被害人王老太是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农民,她与丈夫马先生共生育二男五女。几年前,王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子女们经协商,决定让王老太跟随儿子马某一同生活。
起初,马某对老母生活起居照顾尚可。后来,王老太年岁增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2011年,王老太一场大病之后患上了偏瘫,生活逐渐不能自理。马某逐渐丧失了耐心,觉得母亲是自己家庭生活的累赘,经常对母亲恶语相向,后来干脆升级成推搡和殴打。不堪忍受折磨的王老太,于2012年自杀身亡。
案发后,马某自首投案。方城县法院经过审理,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马某提起上诉。南阳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张贺说,《刑法》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专门规定了两条罪名,除了虐待罪之外,还有一个是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老年人在遭遇赡养义务人虐待或遗弃情况时,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呢?张贺法官补充说,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人长期患病的家庭,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多发,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首先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一定要勇于揭发赡养义务人的恶行。其次,不要有“忍气吞声”的念头,义务人的恶念有了第一次就会有后续的第二次,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伤害。第三、在遭受不正确对待时,一般不要极力反抗和语言威胁,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然后看准时机向其他亲属求助,并寻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帮助。第四,不能有轻生念头,子女不孝顺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切莫一时想不开。
第2案:子女协商分养父母
【案情回放】
2011年,家住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父亲母亲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13年9月份,孙大爷因病去世。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老太无奈向法院起诉。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法院法官王冬泽解释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分担赡养协议”其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碍。
针对农村地区“分担赡养协议”比较普遍的现实,王冬泽建议,尽可能不要签订此类协议,因为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是为子女操劳一生的至亲,作为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有多个兄弟姐妹时,子女应该从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以多承担责任为荣,如果闹到非要通过这种协议来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不仅手足之间显得“生分”,对老人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第3案:
老年人再婚受干涉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的陈老汉是位退休干部。2012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陈老汉成了“空巢老人”。2014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阿姨。兴趣相同、身份相同,二人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在朋友们的劝说下,决定向子女摊牌。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极力反对。陈老汉认为,子女们反对其实理由就一条,都是他手里存款惹的祸。
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陈老汉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
【法官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杨正武介绍说,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拦的。杨正武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和走访了解发现,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和阻力,还是在子女身上,其中既有经济因素,也有心理承受方面的因素,还有担心负担增大等方面的考虑。
杨正武建议说,老年人再婚时,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以减少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阻力。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把各自的财产状况明确下来,最好还能让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的了解,以免婚后发生财产争执。要履行结婚法律手续,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实践中老年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比例较低,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引起老年朋友的认识才行。
第4案:
老人处分财产惹纠纷
【案情回放】
家住某村的朱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子女们结婚后,都和自己分开另住了,除了逢年过节会来看一眼外,平时很少关心朱老汉的生活起居。幸亏朱老汉的侄子比较热心,平时朱老汉有病都是侄子帮着看病、拿药,挑水、磨面,甚至农活也都是侄子帮忙打理。朱老汉也打心眼里喜欢这个侄子。
2013年春,朱老汉背着子女,找村干部见证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屋、存款、树木等全部财产均赠予侄子。2014年,朱老汉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发生了纠纷,子女们认为,自己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要求撤销朱老汉的这份遗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将财产遗赠给其侄子,出于自愿,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了朱老汉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介绍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本案中,朱老汉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赠予其侄子,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峰建议说,为了避免身后子女及其他遗产继承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最好在生前确定好遗嘱。遗嘱可以自书,也可以以他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为了增强遗嘱的效力,老年人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保证遗嘱内容的明确具体,不能因含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最好还要全面慎重,要尽可能把全部财产进行罗列,作出财产处置时要慎重。如果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最好要像朱老汉那样,找基层组织进行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正,确保身后遗愿能得到较好执行。⑤3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