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诈骗被追诉 法网恢恢疏不漏

  发布时间:2015-10-20 11:10:18


    因抢劫罪被判刑,刑期内又发现其曾经合伙诈骗被追诉。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

    2006年6月25日上午,王某、程某、付某、艾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四人预谋驾车前往内乡县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艾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请他帮忙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于是王某便联系马某,后由马某联系车辆及司机。一切准备妥当,几人便驾车窜至内乡县桃溪镇靳某开办的石材厂,以洽谈业务之名骗取靳某信任。后付某伪造了靳某的身份证,并以靳某的名义在内乡县某银行营业点办理了银行存折(卡)。接着,王某等人联系靳某到一宾馆,由艾某冒充公司老板,程某、付某假冒公司财务人员,以合伙做生意之名诱骗靳某在四人使用伪造的靳某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再开户,后将靳某开办的存折进行调换,再以体现经济实力为名诱骗靳某续存现金10万元。王某等人在诈骗得手后,由付某和被告人王某将钱款取出后,几人分肥,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12500元。靳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至此案发。案发后,其他同案犯及家属退出大部分赃款。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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