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巡回法庭在该县桥头镇何营村盛庄路口开庭,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审理。本次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巡回法庭设在了被损害的房屋院内,通过双方当事人实地查看现场,使案件事实更加直观明了,处理结果更具说服力。最终在法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4000元,及时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与其丈夫杨某于2008年在社旗县桥头镇何营村盛庄口公路北侧,建造三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为409.79平方米。2012年秋,被告社旗县交通局将公路沿线三线入地及顶管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市政公司施工。其中在建造穿越S333省道公路至原告房屋北侧一段铺设管道工程时,要经过原告西山墙墙根下方,被告市政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地下挖掘钻孔设备,在原告房屋的西墙根下方3米开挖、铺设软质顶管,该顶管截面直径为40厘米,同时在挖掘、钻孔过程中,将原告院落西南角的一口水井破坏,导致水井不能使用。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相互推诿,未予赔偿。后原告房屋发生地基沉降,三楼的西山墙、房顶及北侧墙体出现裂缝,并有渗水、漏水现象。经评估,该房屋已构成危房七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市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房屋下方贯穿西侧根基铺设管道,钻孔时使房屋根基压力增大,铺设软管后造成管道周围土质松动,从而影响房屋地基的稳定性,且该施工活动结束后,原告房屋出现地基沉降、墙体、房顶裂缝和漏水现象,其中裂缝系地基的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损坏,裂缝之后经雨水浸泡,则出现渗水、漏水现象,故可以推定被告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虽然出现裂缝,但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和使用功能,原告主张重建房屋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够经济合理,故法院对原告请求赔偿重建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市政公司可通过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未提出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法院综合考虑受损房屋受损程度、受损面积及参照相关市场价格酌定修复费用为70000元;原告院内水井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破坏,因原告未对水井损毁价值提供证据,法院参照打井市场价格,酌定水井被损毁价值为4000元。被告社旗县交通局既非侵权人,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社旗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房屋被损坏的修复费用及水井损失共计7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