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门卫伤住户 判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26 08:44:36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住户晚上回家,叫门卫开门引发争执,门卫一时冲动将住户推下台阶,造成住户右脚踝骨折。日前,卧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5日晚上23时许,居住在市区新华西路某小区的李某某在小区门卫室门前,因开门与负责门卫工作的杨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杨某某将李某某推下台阶,致使其摔倒在地。李某某回家后,感觉右足踝疼痛,次日到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为右外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由杨某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治疗费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伤害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26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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