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与李琴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王明、王亮两个儿子现王明、王亮均已成家。2005年7月经王高夫妇与儿子王明、王亮协商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李琴由王亮夫妇负责赡养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其中约定赡养的内容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医疗费用、后事安排等各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同意。
2012年2月李琴因病去世。2014年7月王高因突发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一直由王明照顾其生活王亮只是偶尔探望。2015年2月王高向王亮提出赡养要求王亮以“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为由表示拒绝。故王高将王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亮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王亮每月支付王高生活费75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