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法官告诉你 老人咋维权

发布时间:2015-10-26 08:55:41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刘子国 王彬

    遭遇诈骗

    2014年夏,被告人赵某、任某(另案处理)和孙某三人合伙分别假扮问路人、带路人和神医孙子等不同角色,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骗子也早已不在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今年3月,桐柏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市中院法官杨玉娟告诉记者,从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案件看,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的诈骗犯罪案件较多,一些骗子专门利用留守老人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思想严重等特点,特别是利用他们子女多在外地务工,老年人对子女健康和平安比较关注的心理,“组团”到农村以“消灾”之名行骗。

    杨玉娟建议,老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知道世上并没有鬼神之说,要从心理上自觉清除封建思想余孽。遇到陌生人搭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对方声称是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熟人,一定要及时和家人联系核实后,再做决定。特别是涉及钱物问题时,最好先找理由搪塞,找熟人征求意见后,再行处理,避免一时脑热做出不适当的举动。

    精神赡养

    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城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们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法官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郭云铁介绍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郭云铁建议,子女除了在物质上关注老人生活之外,在精神上也切实履行好义务,负起责任,给自己的孩子做好榜样。老人在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时候,应理性处理,视情况对待,对孝顺的孩子,最好能通过谈心的方式进行提醒,如果实在不行,再诉诸法律也不迟。

    赡养协议

    2011年,家住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2013年9月,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孙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法院法官王冬泽解释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践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从理论上讲,“分担赡养协议”其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碍。

    针对农村地区“分担赡养协议”比较普遍的现实,王冬泽建议,子女应从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以多承担责任为荣,如果闹到非要通过这种协议来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不仅手足之间显得生分,对老人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老人再婚

    2014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女士,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决定向子女摊牌,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们的反对。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地向陈老汉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

    法官说法

    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的镇平县法院法官杨正武,通过分析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和走访了解发现,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和阻力在子女身上,其中既有经济因素,也有心理承受方面的因素,还有担心负担增大等方面的考虑。

    杨正武建议,老年人再婚时,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以减少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阻力。最好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把各自的财产状况明确下来,让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的了解,以免婚后发生财产争执。要履行法律手续,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实践中老年人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比例较低,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遗产分配

    朱老汉共有三个子女,子女们结婚后,都和他分开另住了,除了逢年过节会来看一眼外,平时很少关心朱老汉的生活起居。幸亏朱老汉的侄子比较热心,平时照顾老人。2013年春,朱老汉背着子女,找村干部见证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百年后,房屋、存款等财产均赠与侄子。2014年,朱老汉去世。他的子女和侄子发生了纠纷。子女们认为,自己老人的财产不能由外人继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朱老汉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中院法官李晓峰介绍说,本案中,朱老汉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赠与其侄子,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峰说,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对遗赠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赠与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确为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过程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李晓峰建议,为了避免身后子女及其他遗产继承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最好在身前确定好遗嘱。遗嘱可自书,也可以他书、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为了增强遗嘱的效力,老年人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在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保证遗嘱内容的明确具体,不能因含糊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财产遗赠给非直系亲属,最好要像朱老汉那样,找基层组织进行见证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身后遗愿能得到较好执行。2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0月26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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