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为雇主购买啤酒,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78万元。
◆工人外出买酒遭车祸
2013年11月6日,汪某雇佣王某等人为其打地平。当晚8时,汪某让王某去买啤酒给工人们喝。王某买完啤酒后,骑摩托车返回工地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受伤,肇事车辆逃逸。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桐柏县中医院救治。因王某病情严重,随后又转往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花费5万余元。经多次治疗,王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于2014年7月19日治疗无效在家中死亡。王某的妻儿以汪某及汪某之子为被告,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庭审中,对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辩。
◆“从事雇佣活动”雇主应担责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遭受损害时不是在施工现场,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但王某是受被告汪某指派去买啤酒在返回途中遭受损害,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损害,在第三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被告汪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生前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所骑摩托车未办理车牌号,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