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民族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遂藏族母亲生活,汉族父亲享有探视权。
2004年,老家淅川县的农民朱某在四川省某藏族聚居区打工期间,与藏族姑娘达某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回淅川县农村老家生活。2008年9月份,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民族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达某带小孩回娘家居住。2010年,达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因其他原因未到庭,而被按撤诉处理。2015年2月份,达某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小孩随自己生活。
南阳中院接到这起案件,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存在破裂可能,如果直接判决维持一审离婚判决,不仅不利于双方在孩子抚养及其他婚内即成事项的处理,且被上诉人达某已回娘家生活居住,往返处理离婚后事宜也将产生较大负担。便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包括婚姻关系、小孩抚养、财产处理等在内的一揽子一致意见。成功调处了这起矛盾冲突较大的民族婚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