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引发肺病 企业担责

发布时间:2015-11-02 08:49:36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李某在一银矿工作了23年后得了矽肺病,但是用人单位却以该员工早已辞退为名不予承认。日前,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在某银矿工作中需要长期接触矽尘,累计已有23年。2012年5月,银矿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来,李某被诊断为矽肺壹期病患,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

    李某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了矽肺病,在此之前一直在银矿工作,且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没有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因此,李某所患的职业病矽肺壹期,应是李某在银矿工作时接触粉尘而引起的,所认定的工伤应是李某在银矿工作时受到的伤害。李某被认定的工伤,是对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受工伤的确认。银矿既没有对李某进行离岗健康检查,又不能证明李某的职业病矽肺壹期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银矿应对李某所患职业病矽肺壹期承担法律责任。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1月02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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