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广坡 王雨萌)
10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一个石块儿被判赔偿25万余元。
郭某与妻子在唐河县苍台镇经营一家热干面店,为图方便,在店门前道路上搭了一个简易棚。为了固定,他们在棚子底部放置了石块。2014年2月1日21时许,该镇居民陈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途经该门店路段时,在放置的石块处摔倒,当场昏迷。随后,陈某在唐河县、南阳市等地多家医院治疗,住院295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98976.33元。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郭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对周围道路观察不周,在夜间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摔倒,应对此事故承担80%的责任;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妨碍通行,作为障碍物的管理人,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责任。
本案中,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经审理核算,费用共计1219232.78元,由被告承担20%责任,计款243846.5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合计25384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