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白丞博 张广坡)11月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昝岗乡岗柳村村委会开庭,审判一起因在购物中心购买到过期食品引起纠纷的案件,吸引了众多群众前去旁听。
8桶食用油 引发一场纠纷
6月23日,方城县居民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购买8桶食用油,花费488元。回家后,周某发现,这8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4日之间,均已过保质期。周某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将该购物中心负责人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赔偿10倍的赔偿金,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当天的购物发票和购物视频。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供的票据不是机打票据,且视频上没有拍摄时间,不能证明是在保质期后购买的,并指原告对视频进行了剪接。被告代理人还说,原告称购物时不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但视频能够证明原告是在明知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购买的,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异议。
售过期食品 商家应予赔偿
经调解,被告常某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某现金4500元,给付后,双方纠纷两清。
唐河县人民法院昝岗中心法庭庭长刘永晓告诉记者,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刘永晓对记者说:“无论消费者知不知道商品已经过期,法院都予以支持。生活中,许多居民购买过过期食品,有的会因为价格低自认倒霉或调换商品。希望该案能够警醒商家,及时将过期产品下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注意看保质期和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