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笛鸣响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在服装店内盗窃手机,被失主发现后拒不归还,还殴打失主。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3月9日,杨某在市区某服装店趁店主韩某取衣服之时,将其放在吧台的手机盗走。韩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追上杨某索要,杨某拒不归还手机,还对韩某实施殴打。之后,商场主管赶到,将杨某制服,当场从其上衣口袋搜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00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