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银行卡明明自己随身携带,却被异地盗刷,类似案件近年来已不鲜见。银行一方究竟该不该为盗刷行为担责也成了关注焦点。记者从宛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经该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此案最终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吴红军
案 情
河南油田人岳某因为公司业务需要,2009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平时用于公司财务往来。2013年6月2日晚,岳某回到家里,看见放在家中的手机里的短信,显示他这张借记卡当日的消费短信,金额高达48万余元。自己当天根本就没有消费,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消费金额?岳某随即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发现密码被篡改,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4日、5日赶到发卡行和借记卡的盗刷地河北石家庄查明案情,确定原告的借记卡系被人伪造后通过POS机进行盗刷,构成刑事诈骗案并继续侦查。
审 理
在与银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岳某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上岳某认为,银行发给他的借记卡仍由本人持有的情况下,银行的设备却无法识别犯罪嫌疑人所伪造的假卡,致使卡内资金全部被窃取,因此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辩称,岳某于当日通过电话挂失借记卡的情况属实,但岳某称该刷卡系案外人持伪造银行卡盗刷,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该款项是被犯罪嫌疑人盗刷,应当在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再处理纠纷。假如存在被盗刷情形,因银行支取系统是凭密码支取、消费的,银行在为岳某开户办卡时提示过,应当保存好密码。岳某并没有按提示去保存密码,存在银行卡信息泄露的过错,刷卡消费的设备由商家提供,商家存在审查不严的事实。因此,岳某和商家承担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为岳某开立借记卡账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提出岳某存在泄露密码的抗辩意见,但未出示相关证据,所主张的密码泄露免责的格式条款,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已向岳某进行了合理提示及说明。
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对岳某借记卡账户款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款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岳某在使用借记卡期间,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是该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自担该款项损失20%的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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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防个人银行卡信息被盗
警方提醒持卡人,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盗取:
一、不要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代刷,保证银行卡始终在自己视线内;
二、输入密码时要防止被他人窥视,并适时变更密码;
三、注意服务生刷卡的次数和手中是否藏有疑似盗卡装置的不明物体;
四、夜场光线比较昏暗、持卡人往往饮酒后松懈,这些场所最容易遭不法分子下手,应特别注意;
五、不要到非法套现点刷卡套现,更不要把卡固定放在非法套现点由他人代为套现和还款;
六、网购时要注意网站的信用;
七、使用ATM柜员机时要注意有没有异常的装置;
八、发现卡被盗刷要立即让银行冻结支付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