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石头惹祸 店主赔款

发布时间:2015-11-09 08:42:05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10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一个石块儿被判赔偿25万余元。

    郭某与妻子在唐河县苍台镇经营一家热干面店,为图方便,在店门前道路上搭了一个简易棚。为了固定,他们在棚子底部放置了石块。2014年2月1日21时许,该镇居民陈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途经该门店路段时,在放置的石块处摔倒,当场昏迷。随后,陈某在唐河县、南阳市等地多家医院治疗,住院295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9万余元。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对周围道路观察不周,在夜间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摔倒,应对此事故承担80%的责任;被告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妨碍通行,作为障碍物的管理人,与原告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关于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和数额,经审理核算,被告共赔偿25万元。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1月09日《南阳日报》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