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纸业加工厂做工,一不留神被纸磙砸伤左脚,为此受害人将雇告上法庭。11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49475元。
原来,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开办的纸业加工厂务工,2014年5月17日下午1时左右,原告被从高处落下的纸磙砸伤其左脚,后被送往南阳某医院治疗,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6939.4元。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在此期间支付原告现金10500元。因被告申请重新鉴定而支出的700元系由被告支付原告。为赔偿事宜,双方走上法庭。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开办的纸业加工厂务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李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所处位置的危险性,因其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己所受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承担的比例按3:7为宜。另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