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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张华艳)父母的宅基地,子女是否有权私自建房居住?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舒某某、杨某所建房屋使用的宅基地除合法继承的八分之一份额外,其余部分应在判决生效20日内退还,若不能退还所侵占部分,应折价赔偿给7名原告。
◆儿子的婚房让家人对簿公堂
舒某与付某系夫妻,二人生育有7个子女。1987年,付某与舒某购买了位于桐柏县某地的宅基地,盖起3间瓦房,随后,在后院建起3间平房。
2009年4月,舒某去世。2011年,他们的小儿子舒某某与杨某结婚时,将老宅前面3间瓦房拆掉,并占用后院部分院落,出资盖成两层楼房,让母亲付某在后院3间平房居住。
舒某某的母亲付某及6个兄姐认为,该老宅系父母们的共同财产,舒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财产继承权。2013年11月,家人将舒某某、杨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并继承原告付某与舒某共有的房产,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多占的房产。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舒某某、杨某在父母宅基地上翻建的新房产权归谁所有产生了激烈争论。
原告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应认定为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舒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各原告有权依法继承舒某的遗产。而被告认为,在老宅基地上翻盖房屋,完全是自己出资建的,且翻建的前院是经过母亲付某同意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
◆父亲的遗产家人均有继承权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某与舒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舒某死亡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即已开始。7名原告及被告舒某某均系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舒某的遗产。
舒某某与杨某二人翻盖的新房以及后院的3间平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其一半的份额即为舒某的遗产,由7名原告及被告舒某某共8人平均分割继承。前院二层小楼虽系被告舒某某、杨某出资翻建,但翻建后的老宅在其父去世的情况下,仍是在其母亲付某的名下,仍系付某、舒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遂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