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法在身边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近日,唐河县法院审判一起因在购物中心购买到过期食品引起纠纷的案件。
今年6月23日,方城县居民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购买8桶食用油,花费488元。回家后,周某发现,这8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4日之间,均已过保质期。周某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将该购物中心负责人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赔偿10倍的赔偿金,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提供了原告当天的购物发票和购物视频。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提供的票据不是机打票据,且视频上没有拍摄时间,不能证明是在保质期后购买的。被告代理人还说,原告称购物时不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但视频能够证明原告是在明知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购买的,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异议。
经调解,被告常某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周某现金4500元。法官提醒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