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侯祎斌 刘烨)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有人却因为公共道路的通行权而闹得不可开交。11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桩因道路通行权引发的案件。法庭就设在这条存有争议的道路旁,附近村民纷纷赶来旁听。
许某与刘某是新野县溧河铺镇溧河街的乡邻,这条引发争议的道路是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在集镇建设中规划的道路。因为这条路一直未通行,且长年无人行走,如今长满杂草。许某的厂房坐落在该争议道路西段南侧,刘某居住在该争议道路东段北侧。2003年6月,刘某在该争议道路上修建了一面向东的大门。
许某称刘某所修的大门影响了他工厂的出行,因此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刘某拆除在公共道路上修建的大门。原告还诉称,被告在道路旁种植果树苗所占用的8亩土地使用权应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与村长签订的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要求被告清除果树苗,归还土地。
被告刘某称,他修建的大门不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行。至于果树苗是否占了原告的地,刘某也拿出了一份与村长签订的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且签订时间比原告的要早。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双方起诉和答辩的理由,认为被告在这条争议道路上修建的大门没有影响原告的通行,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大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清除道路旁的果树苗并返还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种植果树苗占用的土地系被告非法使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
主审此案的法官张欣说,本案中原、被告都没有办理正规的土地使用权手续,被告所建的大门确实修在了规划中的公共道路上。但原告未能举证出其道路通行权被损害的事实,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拥有路旁8亩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