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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张华艳 赵永林)燃放烟花被炸伤,伤者将烟花销售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桐柏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8488.59元。
周某从汪某处购买三箱烟花。3月5日晚8点左右,周某按照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相继点燃了两箱烟花后,在点燃第三箱烟花时突然爆炸,将周某右手炸伤。周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4923.29元。经鉴定,周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三箱烟花采取同样方法燃放,第三箱刚点燃即爆炸,且该箱烟花明显有爆炸痕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燃放此箱烟花的方法不当,可推定该烟花质量存在缺陷。被告辩称本批次产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燃放说明》,并不能说明本批次产品的每一箱都完全合格。被告销售不合格产品将原告致伤,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