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拖欠工资 支付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5-11-23 10:52:15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李世顺 常亮)镇平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4月份以来,镇平县某林艺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鲁某拖欠53位农民工工资共12万余元,经农民工多次向其催要,鲁某找借口推延。后镇平县劳动监察部门向鲁某下发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鲁某仍拒不执行。鲁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鲁某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取得了53位农民工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鲁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欠工资全部发放给农民工,并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1月23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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