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杜海燕)为开矿和建房,淅川一男子竟然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此案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李某以养殖为借口,先后分别使用本人及胡某等7人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上述人员名义,多次采取欺骗手段从淅川一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87.8万元。案发后,李某归还贷款82.8万元,余下贷款与信用社约定在限期内还清本息。2013年6月8日,李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多次以骗取手段取得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归还大部分贷款,确有悔罪表现,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