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8间房屋究竟属于谁?

发布时间:2015-11-30 08:59:29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白丞博 王东泽

    兄弟三人里老大和老三到县城谋生,托老二作为中间人帮助买房。然而手足之情竟抵不过利益诱惑,老二及其妻子因房价上涨起了贪心,竟然将兄弟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持房产证起诉,要求兄弟两家搬出已经居住了十余年的房屋。谁知计谋被法院识破,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背后的故事也让人欷虚欠不已。

    基本案情

    家住唐河县的吴氏兄弟共三人,原告吴黎排行老二,被告为老大吴范之妻王某(吴范已病故)、老三吴明。1995年秋,老大吴范和老三吴明到唐河县城做生意,分别将老家房屋出售,经过老二吴黎的帮忙联系,1995年10月,韩某将其位于唐河县城的房屋8间,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氏兄弟。1996年初,老大和老三两家搬进该8间房屋居住至今。

    然而,2005年3月,吴黎之妻白某到唐河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8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吴黎为共有权人。后吴黎及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吴范和吴明搬出8间房屋。

    2009年5月13日,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吴明做了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试结论为吴明所说“韩某的房子是他和吴范出35000元钱买的”、“那8间房屋不是吴黎夫妇出钱买的”、“提供给法庭韩某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等内容均系实话。

    在庭审中,被告方证人王某当庭证实其听原告吴黎说过8间房屋是吴范、吴明出资购买的,证人周某当庭证实其听韩某说过房款35000元是吴范和吴明亲手交给他的。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提供的她与原房主韩某的售房契约,与吴明提供的韩某的录音材料内容相斥,且其在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登记价格、间数及面积等均不一致,房产证从办证程序到办证结果均有瑕疵。再结合两被上诉人在购买争议房屋前已出售老家房屋别无其他住所,以及争议房屋交付后,上诉人吴黎及白某从未占有使用,一直由两被上诉人居住至今,在办证之前的十来年间对争议房屋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并参考多参量心理测试结果,可以认定两被上诉人出资购买该争议房屋的事实。关于上诉人吴黎及白某称原审否认房产证的效力属干预行政权的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本案是双方对作为房屋登记基础的买卖法律关系有争议,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故该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驳回原告吴黎及白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证据认定问题。原告方持卖房契约及房产证两个不变的直接证据,且卖房人及中间人证言均称房屋卖给原告。被告方则只有证人听说的证言、卖房人的录音、自己卖掉老家房子将家搬到争议房屋中一直居住等间接证据。从证据证明力对比上,原告明显占有优势。但之后法院增加了对被告的心理测试报告、对卖房人录音的鉴定、对房产证办理情况的调查及邻居等多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考量之下,认定被告方的陈述更加符合常理。而原告方提交的房产证办证程序、办证结果均有瑕疵。且被告方一直坚持要求对卖房契约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虽因卖房契约本身的原因无法鉴定,但法院调查双方均认可当时书写卖房契约的罗某时,却发现其字迹与书写习惯均与原告提交的卖房契约不一致,故卖房契约的真实性无法采信。最终两级法院均对卖房契约及房产证不予采信,而是采信间接证据,以购买房屋出资人出资情况确定物权所有人。2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 后

    本案双方系亲兄弟,最终因房产纠纷反目成仇,经法院多次调解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了一己私利,原告竟然期望通过作假来抢夺兄弟唯一房产,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失了诚信,毁了信誉,断了亲情,实在是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1月30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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