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监管再犯罪 玩忽职守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5-11-30 11:07:46


    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监管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致使被监管人脱离监管再次犯罪。11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内乡县某镇司法所负责人(镇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负责人),于2012年6月26日在明知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曾因诈骗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管制二年的情况下,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对张某某进行正确监管,致使张某某脱管后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伙同他人多次在淅川县的毛堂乡、西簧乡、大石桥乡、老城镇、金河镇等地冒充公安干警对多名老年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共骗取现金148400元;其中,在骗取淅川县金河镇居民被害人钱某某、王某某家现金47000元后,致使被害人夫妻二人思想负担过重,无法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多次产生不同方式的轻生念头,王某某曾于2013年1月26日晚服农药自杀,虽经抢救及时挽回了生命,但张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桃溪镇司法所所长期间,因疏于对监管对象张某某的管理,致使张某某在监管期间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县司法局关于对李某某工作的评定意见认为,李某某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了管教,只是工作不规范,导致后果发生,被告人李某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基层司法所工作繁杂,人员缺乏,也是造成对社区矫正人员疏于严管的客观因素,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脱管人员张某某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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