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布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保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5-12-02 08:39:13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丁清凌)下班后见义勇为是否算工伤?替班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12月1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几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解答了记者们的疑问。

    3年来,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工伤认定案44件,判决38件,协调撤诉6件。判决案件中,支持认定为工伤36件,判决撤销工伤认定2件。

    2013年6月27日,邢某入职深圳市某物业公司南阳分公司,担任保安员。2013年7月9日晚,邢某违反劳动纪律在值班室外的椅子上休息。凌晨5时许,同事党某从值班室出来,发现邢某倒在地上,急忙将其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邢某不愿转院,回家自行疗养。回家后,邢某于2013年8月13日死亡。2013年9月4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认为职工值班时打瞌睡摔倒违反劳动纪律,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认为,邢某的摔伤与其“颈椎损伤、颈部脊髓损伤并四肢瘫”以及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可按劳动纪律进行奖惩,不能据此否认工伤认定。

    牛某是唐河县益民塑料有限公司职工,从事装料工作。2012年10月24日10时左右,牛某在休息时替班,装粉料时被机器卡住,牛某用手去动皮带轮时右手被挤伤。唐河县中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环指离断伤。原告称牛某是休息时间从事与分配不相关的工作受伤,不应当认定工伤。对此,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牛某即便应当轮休而未休息或者从事他人职责的工作,其受伤都是因为工作所致。故对原告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理由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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