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冲动泄愤赔钱四千

发布时间:2015-12-07 08:51:17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核心提示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为了泄愤,在贴吧里将二人的合影照片粘贴在网上,并发布一些诋毁、侮辱女孩的言论,损害女孩的名誉。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在互联网某贴吧上对其侵犯原告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恢复原告张某的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李世顺

    案情

    分手后发帖泄愤

    2013年5月,朱某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订婚。不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并因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的纠纷依法进行了判决。但朱某对该判决不满,为了泄愤,遂在互联网某贴吧上粘贴判决书内容,并将其与张某的合影等内容发送到贴吧上,夸大、掩盖事实,与不明真相的网友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还使用了谩骂、侮辱性言辞对张某的人身进行了攻击,造成不良影响。朱某在张某起诉前已将该贴吧内帖子的内容予以删除。

    判决

    侵犯名誉权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人格权的一种,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在互联网贴吧上对其侵犯原告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恢复原告张某的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说法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朱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遂在贴吧上用夸大事实等手段与不明真相的网友进行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使用了谩骂、诽谤、侮辱性的语言对张某的名誉进行了侵害,该行为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朱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使用前款规定。”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权;(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适用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朱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朱某的侵权行为是利用互联网在贴吧上实施的,故被告朱某应在相应的贴吧中对其侵权行为发表道歉声明。同时,结合被告朱某的过错程度、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精神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7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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