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日前,卧龙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并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正确维权。
见义勇为遇难职工属工伤
2008年6月,南阳中南工业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市综治委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但是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其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撤销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作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应当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合理路途”应当因案而定
杨天绪系原告承包经营的二广高速邓州停车区保洁员。2012年5月1日,杨天绪骑自行车上班,在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阳方向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经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第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天绪负同等责任。
经法院调查,二广高速邓州停车区分为东西两个区,两区之间有专门供职工来往的路下通道。该停车区往北约1000米有一条东西方向的村民生产、生活道路,通过涵洞穿越二广高速公路,与停车区东区相连,作为停车区职工平时上下班的道路。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杨天绪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是否属于上班的“合理路途”。就本案而言,杨天绪家位于停车区西北方,停车区工作人员出入口在东区,到停车区上班必须穿越高速公路下所设涵洞。因当时下雨,道路、涵洞难以通行,杨天绪穿越高速公路护栏破口,将自行车扛上高速公路,又越过护栏赶往上班地点,虽然在高速公路上骑自行车违法并冒风险,但该选择应属无奈。在为保证准时上班的前提下,选择该路途具有合理性,应判定属于工伤。
典型意义: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意见》指出,上下班的路途应当是合理的路途。没有界定什么是“合理的路途”。在实践中,认定“合理的路途”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应当因案而定。认定路途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路况、距离、天气、目的地等相关因素。
判决时应倾向职工利益
张景文在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大桥信用社做炊事员。2008年1月28日早上,张景文在单位做饭过程中摔倒在厨房,虽送医治疗,但是留下后遗症,导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后,人社局作出非工伤认定。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景文的脑出血疾病是原发性还是继发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必须首先查明张景文是因工作摔倒引起脑出血,还是因为脑出血引起摔倒。但二者的因果关系难以查清,就法律规定而言,应当倾向职工利益。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
典型意义:在因果关系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利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倾向职工利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