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斩断伸向新农合医保费的黑手

发布时间:2015-12-07 08:56:20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陈智发 陈从忠

    核心提示

    日前,桐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医保骗子徐某串通本村及邻村亲友结成诈骗团伙,利用购买整套的虚假住院病历、住院手续及费用票据等不法手段,合谋诈骗新农合38万多元医保费的新农合特大经济诈骗案,被告人徐某及4名同案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合谋策划

    骗取医保费用

    家住桐柏县大河镇深山村的徐某,2011年开始在北京打工,一天,他在小广告上偶然看到花钱能买到虚假的住院病历、住院手续及费用票据的信息,随即萌生了购买假手续骗取新农合医保费的恶念。

    2012年初,徐某回乡找到本村及邻村的4个亲友,向他们讲明用意。几人密谋策划后,开始实施行动。徐某利用其父亲徐某甲的新农合医保本及身份证等证件,伪造整套的虚假住院病历、住院手续及费用票据,编造其父患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肝硬化,于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6月25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市朝阳医院住院,住院费130405元,新农合报销105482元。然后,他让该县大河镇卫生院负责新农合报销的工作人员李某帮其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从而顺利报销新农合资金10万余元。

    第一次诈骗得手后,徐某自以为住院手续编造得天衣无缝,住院费用报销得很顺利,行骗的胆子越来越大,诈骗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连连下手,也屡屡得逞。自2012年至2013年,他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医院、北京市肿瘤医院等医院住院病历、住院手续及费用票据,勾结同案犯徐某甲、刘某、李某、周某等人合伙诈骗,骗取新农合医保费报销款共计389817元。骗取钱款后,徐某分别给予徐某甲等人3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好处费。

    东窗事发

    诈骗行为败露

    正当徐某等人实施诈骗发横财后得意洋洋,继续筹划新的诈骗计划时,他们的行为终于败露。

    2014年初,桐柏县纪委在对该县新农合医保基金及住院报销手续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徐某等人的报销手续有问题。县纪委工作人员感到情况非常蹊跷:为什么居住在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一旦患了病都分别去北京市同一个地区住院治疗,而不在本省市住院治疗?况且这些村民在北京市住院治疗的时间十分相近,并且报销的费用金额又比较高,这其中一定有猫腻!

    于是,桐柏县纪委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展开专项调查、研究和分析,最终查出了问题的端倪,那就是徐某等人涉嫌新农合诈骗,骗取医保费。

    法院判决

    获刑罚缴罚金

    桐柏县纪委立即将此案移送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通过周密的内查外调,在掌握徐某及其团伙成员合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将团伙成员中的徐某甲、刘某抓获。团伙中的主谋人徐某及团伙成员李某、周某等人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和2014年10月23日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在案发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徐某外,其他4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此案经桐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桐柏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犯徐某甲、刘某、李某、周某等人,合谋编造虚假病历及住院费用票据诈骗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5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案中的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李某、周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甲、刘某、李某、周某等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合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按照宽严相济的定罪量刑原则,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分别对5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7日《南阳日报》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