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10年前受委托买房,10年后逼亲兄弟搬走 手足情,在他眼里不如8间房

发布时间:2015-12-07 09:09:0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白丞博 王东泽)老大老三卖了老宅到县城谋生,托老二作为中间人为自己买房,然而老二因房价上涨起了贪念,竟然将老大老三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持房产证起诉要求老大老三搬出已经居住了10余年的房屋,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家住唐河县的吴氏兄弟共3人,原告小力(化名)排行老二,被告为大哥家的嫂子王某(大哥已病故)、老三吴明(化名)及妻子徐某。1995年,大哥和老三为了到唐河县城做生意,分别将老家房屋出售,筹资重新购房。1995年10月,大哥和老三托老二买房,最后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唐河县城韩某的8间房屋。1996年初,大哥和老三两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2005年3月,老二的妻子白某将这8间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老二为共有人。后老二夫妻俩要求大哥和老三搬出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

    2009年5月13日,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作了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试结论为老三所说均系实话。诉讼中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与韩某的谈话录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韩某在录音中认可老大和老三出资购房,通过老二把钱交给韩某本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售房契约与原房主韩某的录音材料内容相斥,且与在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登记价格、间数及面积等均不一致,房产证从办证程序到办证结果均有瑕疵。综合多方面证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7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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