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皇家一号”行贿的5万元哪去了? 法院: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09 08:38:50


    □张华艳徐哲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卞某在担任郑州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建审科科长、工程验收科科长和中牟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22名业务对象相关人员的钱物25次,共计收受现金25.1万元、1万元酒店消费卡、4000元购物卡和一根50克的金条(价值1.1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68万元,并为有关单位和人员谋取利益。其间,被告人卞某上缴廉政账户1.5万元,被告人卞某实际受贿26.18万元。卞某收受“皇家一号”财务负责人江某5万元贿赂是专案组掌握的唯一线索,卞某到案后主动交代除收受“皇家一号”财务负责人江某5万元贿赂外,还收受他人26.5万元及价值1.18万元金条贿赂的事实。被告人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2012年8月,卞某利用担任郑州市消防支队验收科科长,负责消防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皇家一号”的5万元现金,并为对方谋取利益。现被告人辩解收到5万元后一个月左右,将该款退还给“皇家一号”负责人张某,现因证人张某外逃,无法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这一事实无法认定。

    判决结果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卞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卞某的违法所得26.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被告人卞某收受“皇家一号”5万元是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由于被告人从侦查机关到庭审中一直辩解,将该款退还给“皇家一号”负责人张某,而由于张某在逃,这一关键事实无法核实,按照“存疑应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原则,法院对该笔指控暂不按犯罪处理。

    综合分析

    在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此即“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在具体适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即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二是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即存疑时从轻处罚;三是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四是在数额犯罪中,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辞证据不一致时,以其中较低的数额认定,即所谓的就低认定规则。

    正确理解合理怀疑,是正确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关键。结合本案,虽查明2012年8月,卞某利用担任郑州市消防支队验收科科长,负责消防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皇家一号”的5万元现金,并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被告人卞某从侦查阶段到庭审中一直辩解收受“皇家一号”财务负责人江某的5万元已经退还给“皇家一号”负责人张某,而由于张某在逃,现有证据尚不确实、充分,已构成合理怀疑。据此,法院对该笔指控暂不按犯罪处理。

    办案法官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故应认定被告人卞某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8日《大河报》11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