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保险拒赔 法律说不

发布时间:2015-12-14 08:51:46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以案说法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涉及电动车的官司也呈上升趋势。新野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电动车的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无证驾驶电动车出现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张延波 袁飒

    案情

    2011年6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若干份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2080元。其中,该险种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4年1月,张某驾驶电动车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警方出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认定事发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

    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等四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被警方认定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

    判决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警方认定张某无证驾驶的电动车属轻型摩托车,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22080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的根据在于,首先,本案中警方认定张某所骑车辆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其次,在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情况下,对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无证驾驶应免责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称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投保人无证驾驶应予以免赔。但从本案合同的条款看,并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约定,事故时张某所骑车辆的说明书及合格证等购车手续均显示为电动车,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看,张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判断其所购买的车辆是否系机动车,亦无须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车辆行驶证件,况且本案电动车经检验表明各项技术性能均合格,故张某没有无证驾驶的过错,本案不应按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保险公司以警方认定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属轻便摩托车,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14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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