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给客户送水,却将客户打伤,经查员工竟是一名有精神疾病的人。12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内乡县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8389元。
原告李某购买被告某公司的月供水票,被告给原告送水,双方形成了供水合同关系。钱某系被告公司的雇员。2014年5月8日,钱某在给原告送水时发现原告家中养有狗,就叫原告把狗栓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钱某把原告推倒在地,用原告院内的木凳朝原告的头部砸了一下,致使原告受伤。原告的姐姐李某某看见后,就上前拉住钱某,钱某把李某某推倒后离去。公安机关接到原告报警后,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对钱某、李某、李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及原告的伤情照片。随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钱某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163元并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某系被告某公司的雇员,在送水过程中,将原告打伤,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在钱某要求把其饲养的狗拴住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继而与钱某发生争吵,对该纠纷的发生处理不当,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于钱某系精神病患者,被告某公司在雇佣钱某时,没有对钱某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进行必要考察,具有严重过失,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钱某致人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