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儿童张某与同村的李某(6岁)、杨某(5岁)等儿童玩耍放鞭炮,将鞭炮置于玻璃瓶内点燃爆炸,造成张某右眼失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杨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判决张某及李某、杨某的监护人均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前夕,张某与李某、杨某等本村儿童一起放鞭炮,杨某找了一个玻璃瓶,李某将鞭炮放入玻璃瓶中点燃,张某去盖瓶盖时,鞭炮爆炸迸出的玻璃碎片集中张某右眼,最终造成张某右眼失明。几个儿童玩耍时监护人均未在场。张某为治疗花去大量费用,右眼失明已构成七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未进到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各方监护人均未在场,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起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放鞭炮活动,未尽到监护责任,均应对事故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张某的损失由监护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并由李某、杨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儿童安全牵涉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据统计,在我国,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的首要受伤害原因,孩子发生安全事故,势必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的不幸,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要加强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告诫孩子远离危险场所等,尽到监护责任,不可放任孩子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可疏忽大意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的不幸,给孩子和家庭造成终生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