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 核载17人,实载31人 我市首例超载入刑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5-12-17 09:04:24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李世顺 常 亮)昨天,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因驾驶客车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判处的首例驾驶员因客车超载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5年11月1日中午,宋某驾驶客车行驶至镇平县新南环路与玉神路交叉口处时,因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被巡逻民警当场查扣。经检查:宋某驾驶公路客运性质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7人,实际载客人数31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8月29日,《刑(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审该案的刑庭法官马喜德介绍,以前,交警部门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违法行为只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刑(九)》实施后,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违法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将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更能起到严厉打击、警示和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⑤3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17日《南阳晚报》W9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