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吕文杰
方城县博望镇盛产享誉全国的“黄金梨”,经常梨未落果,就有商家纷纷预定。当地一户村民看到这一商机后,租用他人土地种植了483棵“黄金梨”梨树,眼看马上挂果,土地的承包人却提出要移除梨树、收回土地。
12月15日,方城县法院博望法庭在盛产“黄金梨”的博望镇朱庄村,围绕着483棵梨树挪还是不挪的案件公开审理,周边四个村的村民得知这一案件后,纷纷前往庭审现场,法庭则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村民进行释法。
当日上午10点,巡回法庭法官们在庭长曹天祥的带领下,驱车赶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子。下车后,法官们就忙着布置简易巡回法庭。十几分钟的时间,就把一个简单的法庭布置妥当。
庭审开始,法庭得知,黄某甲因常年在外务工,2011年就把自己承包的2.5亩责任田委托给本族村民黄某乙耕种,黄某乙买来梨树幼苗把这块土地建成了一个果园。2014年,黄某甲要求黄某乙恢复土地的原貌。黄某乙虽口头答应,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无奈之下,黄某甲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种,可黄某乙拒不归还。如此讨要了两年无果,黄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黄某乙归还责任田2.5亩,清除土地上的梨树并赔偿因未及时归还土地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黄某乙说当时他们口头约定,该土地他可以租种20年,否则他不会选择种植长期才能见效益的梨树;黄某甲则否认该说法,黄某甲认为当时约定是,一年夏秋两季为一个使用周期,每年收秋后黄某甲有收回土地的权利,黄某乙有终止下年种植的权利,如没有任何一方告知,则下年继续耕种。
庭长曹天祥归纳了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协议证明或者第三人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情况。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口头约定时无第三人证实,同时也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
法庭一直开到了下午两点,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较大,互不相让,法庭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因为如果没有扎实证据证实当时情况的话,土地理应归还原主黄某甲,但是黄某乙在土地上面栽种的483棵梨树就会被移除。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短暂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借鉴法律中利益衡量原则,又给双方做了两个小时的“背靠背”调解,最终让黄某乙同意在别处转给黄某甲3亩土地,并一次性支付黄某甲经济赔偿1.5万元。黄某甲和黄某乙均对这个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庭审结束后,庭长曹天祥说,本案是因为没有书面凭证而产生的纠纷,他建议村民土地租赁时一定要签订平等互信的协议,并由双方各自保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