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挪车引斗殴 伤人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5-12-21 09:01:26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常照军)因挪车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造成其中一人轻伤二级。日前,卧龙区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为参加宴席,驾车到卧龙区潦河镇某饭店吃饭。张某将车停放在张某甲开办的驾校边,后因挪车问题,张某与张某甲产生争执。张某甲的叔叔张某乙到场帮忙,张某对张某乙进行谩骂,两人发生厮打。其间,张某对着张某乙的胸部猛踢,致使张某乙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乙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乙各项损失共58000元。2015年1月27日上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1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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