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 扼住伸向餐桌的黑手

发布时间:2015-12-21 09:03:03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

    社会关注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2013年以来,唐河县法院共受理涉及卤肉、蛋糕、馒头等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83起,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87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96起。目前,已结案163起,其余20起正在审理中。

    工业松香煺猪毛

    葛某在唐河县昝岗乡开了一家饭店,制作销售卤猪蹄。2014年4月29日,质监部门对葛某饭店内的卤猪蹄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卤猪蹄里含有工业松香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警方对葛某进行传唤,葛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违规使用工业松香对卤猪蹄进行脱毛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业松香属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葛某使用工业松香制作卤猪蹄,并向公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灌汤包添加泡打粉

    从2012年6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唐河县大河屯镇经营“天津灌汤包”店。在制作灌汤包时违反国家规定在灌汤包中添加泡打粉,销售给顾客。2014年9月24日,唐河县工商局在该小吃店现场提取其制作的成品待销灌汤包两份各4个。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灌汤包皮中铝含量为1760mg/kg。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用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亚硝酸盐漂白猪蹄

    2013年以来,刘某在唐河县苍台镇经营一家小饭店,主要经营由刘某自行制作的烤鸭、卤肉、猪蹄、凉菜等。刘某在加工制作猪蹄的过程中违规使用亚硝酸盐对猪蹄进行漂白后卤制,并对公众销售。

    2014年11月26日,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唐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提取正在销售的猪蹄样品230g送检。2014年12月5日,从刘某处提取的猪蹄亚硝酸盐残留量为67mg/kg后来该案移送唐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使用无碘盐

    2013年5月,陈某在唐河县经营饭店时购买100公斤散装盐,并使用该盐制作食品。2013年10月9日,盐业局工作人员在陈某饭店内将上述盐中剩余的51公斤盐查获。经检验所查获的盐中碘酸钾含量为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南阳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使用不含碘盐加工食品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上述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1日《南阳日报》A8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