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孔某送达二审裁定,孔某对一、二审裁判不满。承办法官多次给其释法解疑,指明不服裁判的救济途径和执意无理取闹的法律后果,孔某仍不听劝说,情绪激烈并肆意辱骂法院和法官。先后在法院办公室、审判区、机关走廊和院内辱骂喊叫长达一个多小时,语言不堪入耳。法院法警和法官再三劝说制止均无济于事。社旗县人民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孔某系一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原告人。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闪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孔某3.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孔某以对被告人量刑过轻、民事赔偿数额少为由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孔某在接收裁定时不听劝说上演了上述闹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的规定,社旗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肆意辱骂法院和法官的孔某作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