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需遵循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5-12-21 16:08:38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每一个人的第二个“身份证”,这在新野县王某身上却是另一番体现,王某在农信社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款,经办人张某替王某还了款后多次催促王某返还欠款,王某拒绝还款,认为自己已无责任,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属不当得利,应归还欠款。

    2014年5月4日,被告王某在新野县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00000元,原告张某系该笔借款经放人员,由于还款指定日期已到,被告王某迟迟未到农信社还款,原告张某作为经办人将该笔借款偿还后,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与农信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现合同已解除,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经办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使得被告王某与农信社借款合同得以解除免除还款义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被告王某作为受益人依法负有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

    以信接人,天下信人,不以信接人,不可立于世。王某与张某的案例深刻揭示了做人的准则,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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