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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赵会平)家住新野县某乡的薛某,因犯抢夺罪、诈骗罪刑满释放不满半年,因想买他人宅基地未果,就怀恨在心,毁人财物,结果不但赔款,还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
薛某曾因犯盗窃罪犯、抢夺罪、诈骗罪(漏罪)被判入狱,2014年9月刑满释放。11月2日10时许,因王某没有将位于新野县某乡的四间宅基地转让给薛某,引起薛某不满,薛某就雇佣挖掘机将王某的四间宅基地地基破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房屋地基价值16420元。案发后,薛某自愿赔偿王某1642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薛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