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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 杨萍)某中学食堂承包人在制作夹菜油饼时,使用“泡打粉”超标。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白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两被告人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自2014年9月开始,张某、白某承包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某中学的学校食堂,使用“泡打粉”发面制作夹菜油饼。2014年9月18日,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监测中心检验,张某、白某生产、销售的夹菜油饼金属铝残留超标。
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