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乔妍丽
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引来各界“点赞”。同时大家也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指出政府可以适度引导、呼吁但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动员方式破坏自愿精神只看资金量的结果容易本末倒置。
慈善是什么?当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常会想起捐出自己绝大部分家产的“贤富”盖茨夫妇和股神巴菲特,还有卡内基那句“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的名言。进而联想到所遭遇的种种强制捐款捐物。即便“强制”被冠以“自愿”,但以行政或指令为依托的慈善,即使爽快的捐赠了,也绝不是善念或善心所驱使。慈善之所以高贵,就在于激发人的善念和善意,它与税收的最大区别在于慈善的自愿性,我们每一个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不需要裹挟,更不需要强制。
“慈善募捐不同于慈善捐赠在捐赠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较强体现私法色彩较浓;募捐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公法色彩需要法律更多的规范。”正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所言,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参与权利,也是一种美德,“被慈善”的不是善,而是对慈善的戕害。所以,慈善立法的着力点应放在调整慈善事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核心是鼓励和保护捐赠人捐赠行为。
慈善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自由,被强制的慈善违背慈善的本意,全然没有“善”味,而是赤裸裸的道德勒索。发达国家的富豪之所以既是企业家,又是慈善家,就在于鼓励机制比较健全。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对于乐善好施的普通民众都给予免税的奖励。同时,美国还征收遗产税,商贾巨富若把遗产留给子孙,被政府征收的税款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美国人比其他发达国家国民更热衷捐助。而中国富豪大多只懂奢侈品,与中国前100位慈善家总计捐款8.90亿美元(2013年)相比,美国前50位慈善家2013年共捐出77亿美元,其中仅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和他的妻子就捐献了近10亿美元,超过中国前100位慈善家的捐款总额。
“随着成功而来的是巨额的财富,而随着巨额财富而来的是将其回报社会的巨大责任,是看到这些资源以最佳的方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正如比尔·盖茨所言,慈善,闪耀的是人性的光辉,从本质上讲就是做好事、帮助有困难的人。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看,慈善立法首先要让人人乐于行善。其重点在于保障公民自愿行善的权利,对公民自愿行善或依法创办的慈善组织给予支持和鼓励。比如,建立健全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通过减免慈善组织的相关税收,发掘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慈善资源。
其次,慈善立法应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尤应通过立法规范慈善行为。比如,通过强化信息公开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等法律机制保障每一个心系社会的捐赠人“爱心”不受亵渎和戕害。所以,慈善立法,不但要规范慈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更要通过法律的“镣铐”管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慈善从业人员的任性胡为。(作者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