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常照军)盗窃惯犯利用拉车门和用平口起子砸车窗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结果再进牢房。日前,卧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1月26日,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出狱。从2014年9月开始,惠某重操“旧业”,窜至宛城区老庄村杨寨、卧龙区七里园村等地,用拉车门和用平口起子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现金、项链、香烟、茶叶等物品,共连续作案6起。2015年3月13日,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惠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