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核心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意思就是先把计较利益得失的话说在前头,然后再讲情谊,不致以后发生矛盾、误解。新野县的李某与杨某这两个曾经的好友就因为房屋买卖,最终对簿公堂。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赵会平 万春磊
案 情
2003年11月,杨某委托其弟与李某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一份,杨某给付李某3000元,购买了李某的房屋。2007年2月,李某寄给其侄儿李某某3000元,李某某将钱给付杨某,杨某退还李某房屋及房屋转卖协议。2009年4月,李某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卖掉该房屋,杨某找不到买主,寄给李某3000元,后杨某一直在管理该房屋。2013年2月,杨某对房屋修缮后,搬进居住。后李某和杨某之间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多次调解未果。李某起诉至新野县法院,请求杨某归还房屋。
在诉讼中,原告李某诉称:“2009年,我给被告杨某打电话让其帮我将房屋卖掉,被告称暂且找不到买主,先借给我3000元。2010年,我让李某某还给被告杨某3000元。被告女儿杨某某称钱不用还了,算是买房子的钱,我当时在外地,不知内情。2014年4月,我从外地回来将3000元还给被告,被告不要,并称已经购买了房屋。但我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权益,故请求被告搬出房屋,将房屋归还给我。”
被告杨某辩称:“2009年,原告需要用钱,将房屋卖给了我,我已支付房款3000元;2013年,我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故我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不同意返还原告房屋。”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卖房,被告在找不到买主的情况下,支付原告3000元,该房款价格合理,且原告已收取,后被告长期管理、使用该争议的房屋,又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原告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对该房屋已经合法占有。原告请求被告腾出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称并未将房屋卖给杨某,但对其委托杨某卖房及收取了杨某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李某诉称该3000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 法
争执一年多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当初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及时签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就不会产生后来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些涉及较大数额钱物的民事活动,要做到手续规范,按流程办理,不要凭感情、义气办事,以免为日后埋下矛盾隐患,产生不必要的纠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