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景区内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28 09:06:39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吕文杰

    在景区里游玩本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在今年夏天,6岁的小天不慎落入了景区的湖中。承受着丧子之痛,李某及其妻子李某雷将镇平县太公湖风景区告上了法庭。

    12月23日,镇平县法院柳泉铺法庭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审理本案。这次巡回审判中,由于事关儿童人身安全,辖区任家沟小学安排了学生参加旁听,周围群众也纷纷聚拢过来,旁听庭审此案。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今年八月,李小天跟随长辈从广东回到镇平县老家探亲,闲暇之余来到了当地的太公湖风景区,到达景区的湖边后,小天的母亲李某雷坐在亭子里,孩子在距离亭子十多米的湖边玩耍,但是不慎跌入景区的湖水中,李某雷赶紧下水营救儿子,可惜回天无力,最终小天溺水身亡。

    法庭辩论阶段,小天的父母认为该风景区没有尽到依规管理及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故对造成孩子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而景区则认为,湖区周围有明显警示标志,已经明确提醒游客禁止下水,李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景区内游玩时,应当看管好孩子,孩子溺水身亡是因为李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开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解,景区和小天父母一直未达成赔偿协议,法庭决定休庭后作出宣判。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随母亲在景区内游玩时,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看管好孩子,尽到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发生危险。本案中,原告带孩子在景区游玩时,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小天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开发公司虽在景区内设立有警示牌,但这仅能对有辨识能力的游客起到警示作用,而对于脱离了监护人的孩子是无法辨认的。综上所述,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原告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一位姓王的老汉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父母得痛苦一辈子,作为景区不能只记得收门票,也该多安排些工作人员提醒游客避开危险的地方,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8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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