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王云)王某在农信社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款,经办人张某不得不替王某还了款。随后张某多次催促王某返还欠款。王某拒绝还款,认为自己已无责任。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属不当得利,应归还欠款。
2014年5月4日,被告王某在新野县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原告张某系该笔借款经放人员。由于还款指定日期已到,被告王某迟迟未到农信社还款,原告张某作为经办人将该笔借款偿还后,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借款。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与农信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现合同已解除,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经办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使得被告王某与农信社借款合同得以解除免除还款义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被告作为受益人依法负有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