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醉酒驾驶惹祸端

发布时间:2015-12-28 09:16:49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醉驾入刑”实施已近5年,通过这些年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刑事打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市民酒后怀有侥幸心理,12月23日,镇平县法院公布数起因醉酒驾驶被判刑的案例,旨在提醒大家遵纪守法,构建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醉酒驾驶摩托车

    9月29日15时,镇平县人李某刚吃过一场喜宴,喜宴上因为高兴多喝了两杯。他虽然已经对醉驾入刑有所耳闻,但是以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不知道同样适用于摩托车。他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城皇庙下街自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扣。经依法定程序对李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95.42mg/100ml,与此同时民警还发现李某没有驾驶证。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酒后连发两案逃逸

    5月10日,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雪枫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农业银行门口处与同向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又与同向步行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警方依法定程序对王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27.l0mg/l00ml。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取保候审期间醉驾

    2014年3月10日18时,郭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府前街行至镇菩路交叉口附近时,与步行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民警依法定程序对郭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85.60 mg/100ml。2014年4月3日,郭某被取保候审。然而短短两个月后,郭某于2014年6月4日又在另一条道路上撞了别人在路边停放的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后,民警发现郭某又是醉酒驾驶,依法定程序对郭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74.02 mg/100ml。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期间醉驾数罪并罚

    2012年8月22日,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今年9月14日21时30分,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镇平县涅阳路侯集路口处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周某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4.33mg/100ml。

    镇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但由于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8日《南阳日报》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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