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丁清凌
12月25日上午,卧龙区法院民一庭联合南阳市文明交通宣讲团、市交警支队走进南阳市理工学院,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学生进行普法宣传。
庭审现场设在南阳理工学院图书馆二楼的报告厅内,听说法院要来开庭,学生们早早来到报告厅内就座,等待开庭。上午10时,庭审开始,书记员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并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随着庭审进展,旁听的学生们渐渐明白了案情的始末。今年8月27日,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小货车,在市区沿着雪枫路自西向东行驶,当他行至雪枫大桥西端时,与王某驾驶的中型轮式拖拉机追尾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一乘坐人受伤,车辆也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仅支付1.5万元丧葬费,其他费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张某的妻子等6人于是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72万余元。
被告王某在答辩中显得很委屈,他说虽然自己的车没有按期年审,并且当时车上所装货物超高超重,但这与事故都没有直接联系。事故发生地是个上坡,发生追尾是张某车速过高造成的,而且事故发生的时候,现场也没有任何刹车痕迹。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由于一方不同意接受调解,法庭调解不再进行。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12时,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被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共有超载、超长、驾驶未年检的车辆上路等三处违法行为,死者张某在驾车过程中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刹车距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王某应对张某的死亡及同车乘客的受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要求,因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原告方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