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幼童景区内溺亡案 父母监护不力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28 09:28:54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李世顺)母亲带着6岁的孩子在景区玩耍,孩子不幸溺水身亡,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担?12月23日上午,镇平县人民法院柳泉铺法庭的法官来到老庄镇任家沟村,当庭判决被告南阳某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万余元。

    2015年8月28日下午,李某的妻子张某带着6岁的儿子李小某在镇平县某风景区游玩时,李小某不慎跌入景区的湖水中,张某赶紧下水营救儿子,但因湖水太深,孩子最终溺水身亡。由于该风景区由南阳某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李某夫妇与该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风景区的经营者,没有尽到依规管理及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故对造成孩子溺水死亡,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被告某开发公司则认为,景区内设有警示标志,李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景区内游玩时,应当看管好孩子,孩子溺水身亡是因为李某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李小某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开发公司虽在景区内设立有警示牌,但这仅能对有辨识能力的游客起到警示作用,而脱离了监护人的孩子是无法辨认的。综上所述,对于孩子溺水身亡,原告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5年12月28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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