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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张平德)开设赌场抽头盈利,不法获取他人钱财的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7000元。
庄某甲、庄某乙均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2014年12月下旬至今年1月3日,二人在新野县溧河铺镇魏某家中开设赌场,用骰子摇单双的方式纠集30余人聚众赌博,庄某甲每天从中抽取4000元至6000元。庄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帮助庄某甲购买赌博所用纸笔等物品。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故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数额较大,人数较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